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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8 條
- 1.架空導線與植物應保持附表一○八所示之間隔。
- 2.前項間隔於特高壓線係以攝氏五十度無荷重之導線弛度為準;高壓及低壓線則以攝氏十五度無荷重之導線弛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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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08條共有兩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架空導線與植物之間應保持附表108所示之間隔。這表示架空導線在與植物進行設置時,必須按照附表108中的規定來保持適當的間隔距離。 2. 第二項規定特高壓線、高壓線和低壓線在安裝時,間隔距離的準則不同。特高壓線的間隔距離是以攝氏50度下無荷重導線的弛度為基準,而高壓線和低壓線的間隔距離則是以攝氏15度下無荷重導線的弛度為基準。 以下是參考資料相關範例的舉證: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中附表108所示的間隔距離標準,特高壓線與樹木之間的最小間隔距離為3.5公尺,高壓線和低壓線與樹木之間的最小間隔距離則為1.5公尺。這些規定的適用範圍通常是在特定地區架設輸配電設備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例如,在某處架設高壓電線時,依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08條的規定,該電線與附近的樹木應保持至少1.5公尺的間隔。如果發現該電線與樹木之間的間隔距離小於1.5公尺,則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修正,以確保安全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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