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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安裝於支持物上之設備間隔規定如下: 一、未防護之設備硬質帶電組件之間隔:電纜頭、變壓器套管、突波避雷器及不易受弛度變化之短節供電導線等之垂直與水平間隔,不得小於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間隔。 二、設備外殼之間隔: (一)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之間隔,符合前款規定者,其被有效接地之設備外殼,得置於建築物、橋梁或其他構造物上或其鄰近處。 (二)未被有效接地之設備外殼,應依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間隔安裝。
  2. 設備外殼之裝設位置,應為不易被合格人員作為接近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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