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07條,安裝於支持物上之輸配電設備間隔有相關規定,其中包括未防護之設備硬質帶電組件之間隔規定以及設備外殼之間隔規定。 第一項的規定是指未防護之設備硬質帶電組件(如電纜頭、變壓器套管、突波避雷器等)之間隔,在垂直與水平方向上不得小於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間隔。 第二項的規定則是針對設備外殼的間隔,分為兩種情況: (一)如果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之間隔符合上述規定,且該設備外殼被有效接地,則可以被置於建築物、橋梁或其他構造物上或其鄰近處。 (二)如果設備外殼未被有效接地,則應依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間隔安裝。 此外,設備外殼的裝設位置應該是不易被非合格人員接近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的途徑。 以最新的《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經濟部能源局為主管機關)為參考資料,該條規則的內容和要求是根據輸配電設備的安全性和運行要求而制定的。根據該規則,未防護的硬質帶電組件應具有一定的間隔,以保證安全和可靠的運行。此外,對於設備外殼的間隔規定,旨在確保其不能輕易被非合格人員接近,從而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以上是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對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07條進行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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