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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 條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橋梁間之垂直及水平間隔規定如下: 一、間隔:未防護或可接近之支吊線、導線、電纜或硬質帶電組件,得鄰近橋梁構造物或位於橋梁結構內部。上述硬質及硬質組件等,在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條件下靜止時,其垂直與水平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所示值。但絕通訊電纜、被有效接地支線、跨距吊線、架空地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電纜,不在此限。 二、在有風位移條件下之水平間隔:在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風壓條件下,由靜止處移位後,下列導線或電纜與橋梁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下表所示值: ┌──────────────┬────────────┐ │導線或電纜 │有風位移時之水平間隔 ││ ├──────┬─────┤│ │(公尺) │(英尺) │├──────────────┼──────┼─────┤│750 伏特以下之開放式供電導線│1.1 │3.5 │├──────────────┼──────┼─────┤│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超過│1.1 │3.5 ││750 伏特之電纜 │ │ │├──────────────┼──────┼─────┤│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超過│1.1 │3.5 ││750 伏特之電纜 │ │ │├──────────────┼──────┼─────┤│超過 750 伏特至 22 千伏之開│1.4 │4.5 ││放式供電導線 │ │ │└──────────────┴──────┴─────┘註:不包括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參見附表一○一註 9 及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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