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0 條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交通號誌、告示板、煙囪、無線電及電視天線、桶槽及除橋梁外其他裝置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垂直與水平間隔: (一)間隔:未防護或可接近之支吊線、導線、電纜或硬質帶電組件,得鄰近建築物、交通號誌、告示板、煙囪、無線電與電視天線、桶槽及其他裝置與附掛於其上之任何突出物。上述硬質及非硬質組件等,在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條件下靜止時,其垂直與水平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所示值。 (二)支線之接地部分到建築物之水平間隔得縮減為七十五毫米。 (三)導線使用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電纜,其間隔得減半。 (四)於必要時,計算水平間隔應考慮有風位移之情況。 二、供電導線及硬質帶電組件之防護:供電導線與硬質帶電組件若無法保持附表一○○所規定之間隔時,應妥予防護。供電電纜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視為有防護。 三、供電導線附掛於建築物或其他裝置:因接戶需要,永久附掛於建築物或其他裝置之任何電壓等級供電導線,在建築物上方或側面之供電導線,其裝置規定如下: (一)帶電之接戶線,包括接續接頭與分歧接頭,依下列規定,予以絕緣或包覆: 1.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九條規定。 2.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但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不在此限。 (二)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之導線,除有防護或使人員不可接近之措施外,不得沿著或接近建築物表面裝設。 (三)附掛及沿著建築物外緣裝設之支吊線或電纜,與該建築物表面之間隔,不得小於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但以管路防護裝設者,不在此限。 (四)接戶導線,包括接戶端彎曲部分之裝置,應為非輕易觸及,且其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值: 1.與其通過之屋頂、陽台、門廊或露台等最高點之垂直間隔為三.○公尺或十英尺。但線間電壓三百伏特以下,採用絕緣導線,且不易為人員接近者,此間隔可縮減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此種三百伏特以下之接戶導線,若因實務需要而於屋頂設置線架支持者,得離屋頂三百毫米或一英尺。 2.在任何方向,與窗戶、門口、走廊、平台、防火逃生門或類似地點之間隔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 四、通訊導線附掛於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通訊導線與電纜得直接附掛於建築物或其他裝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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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00條的內容,針對支吊線、導線、電纜及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交通號誌、告示板、煙囪、無線電及電視天線、桶槽及除橋梁外其他裝置之間的隔規定進行釋義,其內容如下: 一、垂直與水平間隔: 1.垂直與水平間隔的規定是指未防護或可接近的支吊線、導線、電纜或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交通號誌、告示板、煙囪、無線電與電視天線、桶槽及其他裝置之間的間隔。 2.在靜止狀態下,垂直與水平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所示的數值。 3.支線的接地部分到建築物之間隔可以縮減為七十五毫米。 4.使用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導線,其間隔可以減半。 5.在必要時,應考慮風位移情況進行水平間隔的計算。 二、供電導線及硬質帶電組件之防護: 1.如果供電導線與硬質帶電組件無法保持附表一○○所規定的間隔時,應該進行防護。 2.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的供電電纜視為有防護。 三、供電導線附掛於建築物或其他裝置: 1.由於接戶的需要,永久附掛於建築物或其他裝置之任何電壓等級供電導線,在建築物上方或側面之供電導線應符合以下規定: - 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九條的規定。 - 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但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不在此限。 2.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的導線,除有防護或使人員不可接近之措施外,不得沿著或接近建築物表面裝設。 3.附掛及沿著建築物外緣裝設之支吊線或電纜,與該建築物表面之間隔不得小於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但以管路防護裝設者不在此限。 4.接戶導線,包括接戶端彎曲部分之裝置,應為非輕易觸及,且其間隔不得小於以下規定值: - 與其通過之屋頂、陽台、門廊或露台等最高點之垂直間隔為三.○公尺或十英尺。但線間電壓三百伏特以下,採用絕緣導線,且不易為人員接近者,此間隔可縮減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此類三百伏特以下之接戶導線如因實務需要而在屋頂設置線架支持者,可離屋頂三百毫米或一英尺。 - 在任何方向,與窗戶、門口、走廊、平台、防火逃生門或類似地點之間隔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 四、通訊導線附掛於建築物或其他裝置: 1.通訊導線與電纜可以直接附掛於建築物或其他裝置上。 以上是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00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根據最新資料,這些釋義內容可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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