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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9 條

一條線路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鄰近照明支持物、交通號誌支持物或另一條線路支持物,且未依附其上者,該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與上述支持物任何部分之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值: 一、水平間隔: (一)與交通號誌支持物、另一條線路支持物之水平間隔:無風位移時,電壓五十千伏以下之水平間隔為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但被有效接地之支線與吊線、絕之通訊導線與通訊電纜、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任一規定之對地電壓三百伏特以下電纜,其水平間隔得縮減至九百毫米或三英尺。 (二)與照明支持物之水平間隔: 1.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五十千伏以下供電電纜與照明支持物之水平間隔,為七百五十毫米或二.五英尺。 2.對地電壓三百伏特以下供電電纜與照明支持物之水平間隔,為三百毫米或一英尺。 (三)若下列導線及電纜於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述風壓條件下,由靜止狀態位移時,此導線或電纜與其他支持物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下表所示值: ┌──────────────┬────────────┐ │導線或電纜 │有風位移時之水平間隔 ││ ├──────┬─────┤│ │(公尺) │(英尺) │├──────────────┼──────┼─────┤│750 伏特以下之開放式供電導線│1.1 │3.5 │├──────────────┼──────┼─────┤│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超過│1.1 │3.5 ││750 伏特之電纜 │ │ │├──────────────┼──────┼─────┤│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超過│1.1 │3.5 ││750 伏特之電纜 │ │ │├──────────────┼──────┼─────┤│超過 750 伏特至 22 千伏之開│1.4 │4.5 ││放式供電導線 │ │ │└──────────────┴──────┴─────┘註:不包括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 二、垂直間隔:電壓低於二十二千伏之垂直間隔為一.四公尺或四.五英尺;電壓在二十二千伏至五十千伏之垂直間隔為一.七公尺或五.五英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予縮減,但不得累加: (一)被有效接地之支線與吊線、絕緣通訊導線與電纜、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及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對地電壓三百伏特以下電纜,其垂直間隔得縮減至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二)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垂直間隔得縮減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1.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處在上方,而另一條線路之支持物在其下方,二者均由同一電業所運轉及維護。 2.供人員作業之支持物頂端區域。 (三)照明支持物及交通號誌支持物: 1.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五十千伏以下供電電纜與照明、交通號誌支持物之垂直間隔,為七百五十毫米或二.五英尺。 2.對地電壓三百伏特以下供電電纜與照明、交通號誌支持物之垂直間隔,為三百毫米或一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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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9條規定了一條線路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與照明支持物、交通號誌支持物或另一條線路支持物之間的間隔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水平間隔的規定如下: 1. 與交通號誌支持物、另一條線路支持物之水平間隔:無風位移時,電壓50千伏以下的水平間隔為1.5公尺或5英尺。然而,若支線、通訊導線、中性導體或對地電壓300伏特以下的電纜符合相關規定,則其水平間隔可以縮減至900毫米或3英尺。 2. 與照明支持物之水平間隔:根據情形分為兩種情況: a. 50千伏以下供電電纜與照明支持物的水平間隔為750毫米或2.5英尺。 b. 對地電壓300伏特以下供電電纜與照明支持物的水平間隔為300毫米或1英尺。 3. 若有風位移,導線或電纜與其他支持物的水平間隔不得小於相應表格所示的值。 而垂直間隔的規定如下: 1. 電壓低於22千伏的垂直間隔為1.4公尺或4.5英尺;電壓在22千伏至50千伏之間的垂直間隔為1.7公尺或5.5英尺。然而,符合相關規定的支線、通訊導線、中性導體或對地電壓300伏特以下的電纜可將其垂直間隔縮減至600毫米或2英尺。 2. 若同時符合特定規定的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處在上方,而另一條線路支持物在其下方,且二者均由同一電業所運轉及維護,則其垂直間隔可以縮減600毫米或2英尺。 3. 對於照明、交通號誌支持物,其規定如下: a. 50千伏以下供電電纜與照明、交通號誌支持物的垂直間隔為750毫米或2.5英尺。 b. 對地電壓300伏特以下供電電纜與照明、交通號誌支持物的垂直間隔為300毫米或1英尺。 根據蓋有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會議紀錄的參考資料,可知該條第二項中提到的支持物指的是照明支持物及交通號誌支持物,並且有具體的間隔規定。根據該會議紀錄的決議,根據設計速率及填土高度,可以選擇不同型式的護欄,且有具體的間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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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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