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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11 條
同一支持物上,架空線路以懸垂礙子連吊掛者,其導線間之水平間隔規定如下: 一、導線使用懸垂礙子連吊掛,且其擺動未受限制者,應增加其導線間之間隔,使一串礙子連得以橫向擺動至其最大設計擺動角度之擺動範圍,而不小於前條規定之最小間隔。 二、最大設計擺動角度,應以導線在攝氏十五度,受二百九十帕(Pa)或三十公斤/平方公尺風壓吹移之最終弛度為準。若有能擋風之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阻礙物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斤/平方公尺。樹木不得作為線路之擋風物。 三、若支持物彈性部分與配件之偏移,使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之水平間隔縮減時,支吊線、導線及電纜之位移,應包括支持物彈性部分及配件之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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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11條,《電力系統規劃設計技術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用)中提及了對於架空線路在同一支持物上使用懸垂礙子連吊掛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導線間的水平間隔應根據懸垂礙子的設計擺動範圍來決定,且至少要符合前一條規定所規定的最小間隔。 此外,該條規定也提及了懸垂礙子的設計擺動角度應考慮導線的最終弛度以及風壓的影響。如果存在能夠擋風的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阻礙物,那麼風壓可以縮減到100帕(Pa)或20公斤/平方公尺。不過,樹木不得作為線路的擋風物。 最後,如果支持物彈性部分和配件的偏移導致支吊線、導線或電纜的水平間隔縮減,則需要考慮支持物彈性部分和配件的偏移等因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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