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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12 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不同回路,若其中同一回路或二回路之交流相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者,該不同回路間之修正後間隔規定如下: 一、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回路,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之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依第二款計算所得之間隔及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計算所得之不同回路導體間之電氣影響間隔,且不小於附表一一○~一中以交流電壓一百六十九千伏相間電壓計算之基準間隔值。 二、在預期荷重情況下,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二規定或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時,PU、a、b準用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其餘規定如下: ┌ V .(PU).a┐1.667 │ L-L │ D=1.00│─────────│ b(公尺) │ 500K │ └ ┘ (一)VL-L=以千伏為單位,在交流不同回路之相間最大運轉電壓波峰值,或直流不同回路之極間最大運轉電壓。若相位相同及電壓大小相同,一相導線應視為已接地。 (二)K=一.四,導線與導線間隙之配置因數。通訊導線與通訊電纜、支線、吊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電纜者,於計算前項間隔時應視為零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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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12 條規定了同一支持物上有不同回路的情況下,如果其中同一回路或二回路的交流相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則需要依據以下的修正後間隔規定: 1. 已知開關突波因數的回路可以進行修正,修正後的間隔不得小於根據第二款及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目計算所得的間隔,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一中所計算的基準間隔值,基準間隔值是根據交流電壓一百六十九千伏相間電壓計算得出的。 2. 在預期荷重情況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二所規定的值,或者可以根據下列公式計算:D=1.00×(VL-L/500K)^1.667×b,其中VL-L是以千伏為單位的不同回路之相間最大運轉電壓波峰值或極間最大運轉電壓。如果相位相同且電壓大小相同,則一相導線應視為已接地。K是一個配置因數,其值為1.4,計算時通訊導線與通訊電纜、支線、吊線、符合規定的中性導體及供電電纜應視為零電位。 這些規定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所要求,在不同回路間確保安全運作以及避免電氣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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