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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1 條
架空線路之架空地線採用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之導線,其桿、塔間距規定如下: 一、電桿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一百平方毫米全鋁線、六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三十八平方毫米銅線者,電桿間距不得大於二百公尺。 二、鐵塔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二百四十平方毫米全鋁線、一百五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一百平方毫米銅線者,鐵塔間距不得大於四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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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1條,架空線路的架空地線所使用的導線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電桿上的導線可以選用小於100平方毫米的全鋁線、60平方毫米的鋼心鋁線或38平方毫米的銅線。在這種情況下,電桿之間的間距不能大於200公尺。 2. 鐵塔上的導線可以選用小於240平方毫米的全鋁線、150平方毫米的鋼心鋁線或100平方毫米的銅線。在這種情況下,鐵塔之間的間距不能大於400公尺。 例如,如果有一條架空電線使用了100平方毫米的全鋁線材,電桿之間的距離不能超過200公尺。又或者,如果有一個鐵塔上使用了240平方毫米的全鋁線材,鐵塔之間的距離不能超過400公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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