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架空線路之架空地線採用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之導線,其桿、塔間距規定如下: 一、電桿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一百平方毫米全鋁線、六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三十八平方毫米銅線者,電桿間距不得大於二百公尺。 二、鐵塔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二百四十平方毫米全鋁線、一百五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一百平方毫米銅線者,鐵塔間距不得大於四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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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線路之架空地線採用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之導線,其桿、塔間距規定如下: 一、電桿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一百平方毫米全鋁線、六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三十八平方毫米銅線者,電桿間距不得大於二百公尺。 二、鐵塔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二百四十平方毫米全鋁線、一百五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一百平方毫米銅線者,鐵塔間距不得大於四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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