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第一章 通則
§ 1–4共 4 條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所定之食品工廠,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 食品工廠設廠,應符合第二章之規定,下列專業食品工廠並應符合第三章之相關規定: 一、罐頭食品工廠。 二、冷凍食品工廠。 三、蜜餞醃漬工廠。 四、飲料工廠。 五、醬油工廠。 六、乳品工廠。 七、食用油脂工廠。 八、脫水蔬果工廠。 九、餐盒食品工廠。 十、速食麵工廠。 十一、食品添加物工廠。
- 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參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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