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法第4條規定,食品工廠的建築和設備設置必須符合第二章的規定。另外,專業食品工廠如罐頭食品工廠、冷凍食品工廠、蜜餞醃漬工廠、飲料工廠、醬油工廠、乳品工廠、食用油脂工廠、脫水蔬果工廠、餐盒食品工廠、速食麵工廠和食品添加物工廠,也必須符合第三章的相關規定。這些專業食品工廠的類別可參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和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 根據衛福部104年7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003號公告訂定的「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食品業者在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應具備該原料的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和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在上市前提交衛生福利部備查。 參考資料: 1. 農業發展條例 2.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4. 衛福部104年7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00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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