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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四節 港區行業管理

§ 551

55
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准。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