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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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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業專用港之港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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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港區行業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9 年 12 月 27 日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四節 港區行業管理
§ 55
共 1 條
第 55 條
開啟 ›
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
承攬
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中央工業
主管機關
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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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港區安全
§ 33–54
回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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