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55條,如果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必須具備相關文書並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所需文件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規章,以確保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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