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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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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為處理緊急災害,得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洽請有關機關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為處理緊急災害時,可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並洽請有關機關提供協助。根據這項法規,當發生緊急災害時,公民營事業可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請求幫助,該機關有責任提供相關的支援和援助。這可以是指在災害發生後提供物資、設備或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協助。例如,一家石化公司在發生釋放有害物質的事故後,可以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援助,以協助清理污染、保護受影響的區域和民眾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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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為處理緊急災害,得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