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為處理緊急災害,得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洽請有關機關協助。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為處理緊急災害時,可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並洽請有關機關提供協助。根據這項法規,當發生緊急災害時,公民營事業可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請求幫助,該機關有責任提供相關的支援和援助。這可以是指在災害發生後提供物資、設備或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協助。例如,一家石化公司在發生釋放有害物質的事故後,可以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援助,以協助清理污染、保護受影響的區域和民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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