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七章 附則

§ 57–615

57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等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自行編列預算,以購置興建使用,或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60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依本辦法擬訂之棧埠作業時間、相關港勤及棧埠作業規定、船席及錨地指定調配規定、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定、港區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逕行訂定或修正之。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