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依本辦法擬訂之棧埠作業時間、相關港勤及棧埠作業規定、船席及錨地指定調配規定、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定、港區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逕行訂定或修正之。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沒有直接提到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60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個法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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