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辦工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用地後,其興建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之簽約輔導及規劃建設,準用第四條及第七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其餘港務相關事項,由該工業專用港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所定之管理規定辦理。
興辦工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用地後,其興建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之簽約輔導及規劃建設,準用第四條及第七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其餘港務相關事項,由該工業專用港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所定之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