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用地後,其興建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之簽約輔導及規劃建設,準用第四條及第七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其餘港務相關事項,由該工業專用港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所定之管理規定辦理。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當興辦工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用地後,其興建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的簽約輔導及規劃建設,適用第四條及第七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而其他港務相關事項,則由該工業專用港根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所定之管理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根據《港務相關事項經營管理準則草案》,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的設計和興建需符合當地的法規和相關標準。另外,碼頭使用期限、使用費用和管理責任等事項也需根據相關法規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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