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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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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經營管理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準用第十五條至第五十五條有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58條,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在經營管理工業區內的工業專用港時,需要遵循第15條至第55條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這些規定可能涉及工業專用港的規劃、建設、經營、維護等方面,以確保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的正常運作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58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至第五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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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經營管理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準用第十五條至第五十五條有關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