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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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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等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自行編列預算,以購置興建使用,或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57條規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可以自行編列預算進行購置興建或委由公民營事業或工業人興建,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該法條授權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在執行主管業務時可以自行購置或興建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這些用地購置或興建的費用可以由相關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該法條並未明確規定這些用地的具體使用方式,但可以推斷這些用地的使用是為了執行相應的主管業務。 舉例來說,如果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需要一個辦公廳舍來進行工業相關的管理工作,根據這條法規,該機關可以使用自己編列的預算購買或興建一個辦公廳舍,來供他們使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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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等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