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等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自行編列預算,以購置興建使用,或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等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自行編列預算,以購置興建使用,或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