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工業專用碼頭,其簽約與輔導、規劃建設及港務管理,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56 條,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工業專用碼頭,其簽約與輔導、規劃建設及港務管理,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興辦工業人興建的工業專用碼頭在簽約與輔導、規劃建設以及港務管理時,需參照以下相關條款: - 第四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了關於工業專用港的設置、營運、監察、竣工驗收和管理的相關內容。 -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了關於工業專用港的使用方式、收費、功能區劃等相關事項。 - 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工業專用港的相關許可和登記事項。 這些條款提供了興辦工業專用碼頭所需遵循的法律依據和程序。例如,在簽約與輔導階段,需要參照第四條規定來確定合同內容和各方責任;在規劃建設階段,需要參照第二十五條規定來進行港區劃分和相關工程建設;在港務管理階段,需要參照第七至第十四條規定來進行港務運營和監察等。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以及相關修法和最新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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