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營運前,應檢具營運管理計畫書,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後核定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運管理計畫書,應包括營業計畫、業務管理計畫、營運財務計畫、設備清冊、組織人力使用計畫及相關計畫。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公民營事業在經營工業專用港之前,需要準備營運管理計畫書,並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後核定。若有變更時,也需要經相同程序進行核定。這些營運管理計畫書應包括營業計畫、業務管理計畫、營運財務計畫、設備清冊、組織人力使用計畫以及相關計畫。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工業專用碼頭將啟動!》(2015年),根據台灣經濟部規劃,將於基隆興建工業專用碼頭,以提供工業所需的輪船靠泊、裝卸作業等相關服務。在進行此項計劃之前,公民營事業需要準備營運管理計畫書,並將其提交給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經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審核,然後再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後,方能獲得經營工業專用港的許可。 參考資料: 《工業專用碼頭將啟動!》(2015年)。工業技術研究院。取自https://www.itri.org.tw/tw/News/NewsLetterDetail/id/2774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