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棧埠作業時間,由公民營事業擬訂,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公民營事業公告之。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工業專用港棧埠作業時間由公民營事業擬訂,然後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再由公民營事業公告。這表示工業專用港棧埠的作業時間是由相關的公民營事業負責制訂和公告的。根據參考資料,沒有找到具體的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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