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港期間,公民營事業應提供裝卸、搬運、倉儲及其他相關棧埠作業之服務。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1條,當船舶停靠在工業專用港期間,由公民營事業應提供相關的裝卸、搬運、倉儲以及其他棧埠作業的服務。這項法條要求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內提供相關的物流與倉儲服務,確保港區的作業順利進行。例如,一個貨船在工業專用碼頭停靠期間,需要進行貨物裝卸作業,公民營事業應提供相應的服務,包括使用適當的設備、安全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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