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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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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港期間,公民營事業應提供裝卸、搬運、倉儲及其他相關棧埠作業之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1條,當船舶停靠在工業專用港期間,由公民營事業應提供相關的裝卸、搬運、倉儲以及其他棧埠作業的服務。這項法條要求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內提供相關的物流與倉儲服務,確保港區的作業順利進行。例如,一個貨船在工業專用碼頭停靠期間,需要進行貨物裝卸作業,公民營事業應提供相應的服務,包括使用適當的設備、安全操作等。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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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船舶在港期間,公民營事業應提供裝卸、搬運、倉儲及其他相關棧埠作業之服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