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入出港及在港作業期間,公民營事業應依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之申請,提供曳船、帶解纜車船、給水、加油及垃圾清理等港勤作業服務。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0條,工業專用碼頭經營者在船舶入出港及在港作業期間,對於公民營的船舶業者提供相關的港勤作業服務,包括曳船、帶解纜車船、給水、加油及垃圾清理等服務。這些服務須根據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請進行提供。具體提供的服務項目根據需要可能會有所不同,並須在相關法令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