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應擬訂工業專用港相關港勤及棧埠作業規定,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實施。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欲經營工業專用港,應擬訂有關港勤及棧埠作業的規定。然後,必須將這些規定提交給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討論並核准後,才能實施。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規範工業專用港的運作,確保其合法、有效及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根據經濟部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公民營事業欲投入經營工業專用港,必須先擬訂有關港勤及棧埠作業規定。這些規定包括港勤管理、港口作業、貨物存放、船舶操作等方面的細則。然後,這些規定需提交給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進行審查核准。核准後,公民營事業方可依法進行工業專用港的營運管理工作。 例如,假設某家公民營事業計畫在某個地區設立工業專用港,他們需要制定相應的港勤及棧埠作業規定。這些規定必須包括港勤的職責、與船舶操作相關的安全措施、貨物進出港口的程序等細節。然後,該公司需要將這些規定提交給經濟部工業局,經審核核准才能實施。這樣做可以確保港口的運作安全、有序,同時也保障公民營事業的權益。 資料來源: 經濟部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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