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將營業報告書及財產目錄,併同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4條,公民營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將營業報告書及財產目錄,併同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這表示公民營事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必須將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以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文件報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核定。應該根據最新的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進行操作。 舉個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司在2019年的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即2020年6月30日之前,必須將該年度的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還有經會計師簽證後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資料提交給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