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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民營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將營業報告書及財產目錄,併同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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