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入出港,應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港口信號臺通知,始得為之。但公務船舶因緊急公務或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5條,船舶進出港口前需要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同意,並由港口信號臺進行通知。然而,如果是公務船舶由於緊急公務或特殊情形的原因,則不受此限制。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有一艘公務船需要進出港口進行救援行動。根據這項法規,該艘船可以在未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同意和港口信號臺通知的情況下進出港口,因為這是一個緊急公務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