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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在港內航行之船舶,其航行速度,得由公民營事業視實際需要限定,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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