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在港內航行之船舶,其航行速度,得由公民營事業視實際需要限定,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6條,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此條款要求船舶在港內時必須保持安全速度,並避免與其他船舶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的航行。 此外,如果遇到其他船舶正在進行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船舶應立即避讓或以慢速通過。這表示在港內航行的船舶應留意周圍是否有其他船舶正在進行工作,並且必須採取措施避免對其工作造成干擾。 根據此條款,具體的航行速度限制可以由公民營事業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但必須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船舶在港內的航行速度可能會受到相應的限制,這些限制由相應的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並經核准。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交通部船舶港埠局網站 (https://www.motcmpb.gov.tw/cht/home.jsp?id=22&parentpath=0%2C2&mcustomize=law_view.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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