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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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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出港,其指泊之特別信號,由公民營事業擬訂,經當地航政機關同意,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其他入出港信號,依國際商港港口船舶交通相關管理法令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7條,船舶入出港時的指泊信號由公民營事業擬訂,須經當地航政機關同意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而其他入出港信號則依據國際商港港口船舶交通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7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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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船舶入出港,其指泊之特別信號,由公民營事業擬訂,經當地航政機關同意,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