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應按公民營事業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 前項船席及錨地之指定調配規定,由公民營事業擬訂,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核定後實施。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8條,船舶應按照公民營事業指定的船席或錨地停泊。公民營事業應制定船席及錨地的指定和調配規定,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核定後實施。 參考資料: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8條,船舶應按照公民營事業指定的船席或錨地停泊。公民營事業應制定船席及錨地的指定和調配規定,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核定後實施。依據該法條所列的規定,擬訂指定船席及錨地的工作由公民營事業負責,並需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進行核定。例如,某工業專用碼頭由某企業經營,該企業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船席及錨地的指定和調配工作,並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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