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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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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因正當理由,需要調整船席時,得適時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移泊;拒絕移泊時,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如需自行移泊船舶時,應先向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9條的解釋,這是關於公民營事業適時調整船席的規定。根據該條款,如果公民營事業有正當理由需要調整船席,它可以適時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船舶移泊。如果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拒絕移泊,公民營事業可以直接進行移泊,而相關的移泊費用則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另外,如果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需要自行移泊船舶,則需要事先向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並經過同意方可進行移泊。 這段條文的參考資料是"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該法規是根據中華民國交通部所訂定。這個規定可以適用於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經營管理,並且是依據該辦法所定的規範進行解釋。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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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因正當理由,需要調整船席時,得適時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移泊;拒絕移泊時,由公民營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