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民營事業因正當理由,需要調整船席時,得適時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移泊;拒絕移泊時,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如需自行移泊船舶時,應先向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