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因正當理由,需要調整船席時,得適時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移泊;拒絕移泊時,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如需自行移泊船舶時,應先向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29條的解釋,這是關於公民營事業適時調整船席的規定。根據該條款,如果公民營事業有正當理由需要調整船席,它可以適時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船舶移泊。如果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拒絕移泊,公民營事業可以直接進行移泊,而相關的移泊費用則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另外,如果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需要自行移泊船舶,則需要事先向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並經過同意方可進行移泊。 這段條文的參考資料是"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該法規是根據中華民國交通部所訂定。這個規定可以適用於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經營管理,並且是依據該辦法所定的規範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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