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法人團體,應於技術研發、法規研擬或產業推動等領域具備三年以上經驗,並協助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可行性之評估。 二、創新實驗之申請及法規諮詢。 三、審查會議之召開。 四、創新實驗計畫之管理。
- 受委託之法人團體協助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期間,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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