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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2

2
  1.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法人團體,應於技術研發、法規研擬或產業推動等領域具備三年以上經驗,並協助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可行性之評估。 二、創新實驗之申請及法規諮詢。 三、審查會議之召開。 四、創新實驗計畫之管理。
  2. 受委託之法人團體協助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期間,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