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申請人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為法人時,登記日期、地址及統一編號。 三、申請人若非自然人時,應提供負責人姓名及其身分證字號。 四、聯絡人與其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及通訊地址。
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時,申請人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 申請人的名稱和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 2. 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則需要提供法人的登記日期、地址和統一編號。 3. 如果申請人不是自然人,則需要提供負責人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 4. 提供聯絡人的姓名、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 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僅解釋了第4條中所提到的資料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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