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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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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准辦理創新實驗。
  2. 2.前項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創新性之說明。 二、辦理創新實驗所涉及之交通及其他相關法規之排除適用分析。 三、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規模及完成模擬分析或封閉場域實驗之說明。 四、主要管理及執行創新實驗者。 五、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 六、場域所在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配合實驗計畫實施之文件。 七、與參與實驗者間之契約。 八、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其使用規劃;所用無線電頻率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者,並應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證明。 九、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 十、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合作協議文件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 十一、設置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及提供紀錄資料之說明。 十二、無人載具或其裝置符合安全性之文件或說明。 十三、確保無人載具與監控操作人員間之通訊連結不發生中斷,且於發生或預期發生故障或危害時,得透過雙向通訊取得控制權限或因應措施之說明。 十四、創新實驗期間之潛在風險、風險管理機制及降低風險措施。 十五、交通影響分析及因應措施。 十六、對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所規劃之保護措施。 十七、投保保險之規劃。 十八、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其安全控管措施。 十九、依第八條第四項取得交通主管機關核發相關牌照所需文件。 二十、涉及營運行為者,其規劃之說明。 二十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 3.創新實驗之申請、保險、審查之基準,與經核准創新實驗之管理、展延、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5 條規定了申請創新實驗所需要準備的文件和資料,以及創新實驗計畫中應該包含的事項。根據第 5 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創新實驗時,應該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等文件。而創新實驗計畫應該包括創新性說明、排除適用分析、實驗範圍、管理及執行者、預期效益、場域配合文件、參與者契約、無線電頻率使用等相關內容。此外,還應包括停止或廢止實驗的機制、與合作夥伴的協議文件、安全性文件、通訊連結及控制權限的確保、風險管理、交通影響分析、保護措施、保險計畫、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等。最後,第 5 條規定了相關的申請、審查和管理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本條例第 5 條的相關內容,適用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申請,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等文件,並在計畫中包含創新性說明、法規排除分析、實驗範圍和期間、管理執行者、預期效益和衡量基準、場域配合文件、合作協議、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停止和退場機制、合作夥伴的權限義務、紀錄器和安全文件、通訊和控制措施、風險管理和降低風險措施、交通影響和因應措施、保護措施、保險計畫、資訊系統和安全控管措施等內容。此外,還需提供相關牌照和營運行為的規劃文件。最終,申請、審查和管理的基準由主管機關定義。

立法沿革 1

(1071130 制定)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創新實驗。   前項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創新性之說明。   二、辦理創新實驗所涉及之交通及其他相關法規之排除適用分析。   三、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規模及完成模擬分析或封閉場域實驗之說明。   四、主要管理及執行創新實驗者。   五、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   六、場域所在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配合實驗計畫實施之文件。   七、與參與實驗者間之契約。   八、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其使用規劃;所用無線電頻率非屬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者,並應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證明。   九、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   十、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合作協議文件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   十一、設置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及提供紀錄資料之說明。   十二、無人載具或其裝置符合安全性之文件或說明。   十三、確保無人載具與監控操作人員間之通訊連結不發生中斷,且於發生或預期發生故障或危害時,得透過雙向通訊取得控制權限或因應措施之說明。   十四、創新實驗期間之潛在風險、風險管理機制及降低風險措施。   十五、交通影響分析及因應措施。   十六、對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所規劃之保護措施。   十七、投保保險之規劃。   十八、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其安全控管措施。   十九、依第八條第四項取得交通主管機關核發相關牌照所需文件。   二十、涉及營運行為者,其規劃之說明。   二十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創新實驗之申請、保險、審查之基準,與經核准創新實驗之管理、展延、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申請辦理創新實驗時應檢具之資料文件,包括申請書、申請人資料以及創新實驗計畫。有關申請人資料之內容,將於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規範。   二、參考美國加州車輛法第38755條(c)項(2)款(A)、(B)、(G)各目規定,基於創新性與實驗安全性考量,於第二項明定創新實驗計畫應備內容及相關文件或說明。   三、第二項第八款規定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其內容包括申請人擬使用之頻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清單、電波涵蓋圖及防干擾等事項。   四、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計畫中說明投保保險之規劃,作為主管機關評估創新實驗風險之參考,爰為第二項第十七款規定。   五、第二項第十九款規定之相關牌照所需文件,若以自駕車而言,係指交通主管機關針對自駕車道路測試核發相關牌照另定之辦法中所要求之相關事項(例如測試車輛之相關資料),俾便透過創新實驗審查會議一次審查,於通過審查後,申請人後續即得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取得相關牌照。   六、第三項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就無人載具創新實驗之申請、保險、審查之基準(例如參與實驗者之適切性),及經核准創新實驗之管理(例如蒐集及留存之資料類型、格式等)、展延、變更等相關事項,另定辦法規範之。

(107113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辦理創新實驗時應檢具之資料文件,包括申請書、申請人資料以及創新實驗計畫。有關申請人資料之內容,將於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規範。   二、參考美國加州車輛法第38755條(c)項(2)款(A)、(B)、(G)各目規定,基於創新性與實驗安全性考量,於第二項明定創新實驗計畫應備內容及相關文件或說明。   三、第二項第八款規定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其內容包括申請人擬使用之頻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清單、電波涵蓋圖及防干擾等事項。   四、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計畫中說明投保保險之規劃,作為主管機關評估創新實驗風險之參考,爰為第二項第十七款規定。   五、第二項第十九款規定之相關牌照所需文件,若以自駕車而言,係指交通主管機關針對自駕車道路測試核發相關牌照另定之辦法中所要求之相關事項(例如測試車輛之相關資料),俾便透過創新實驗審查會議一次審查,於通過審查後,申請人後續即得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取得相關牌照。   六、第三項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就無人載具創新實驗之申請、保險、審查之基準(例如參與實驗者之適切性),及經核准創新實驗之管理(例如蒐集及留存之資料類型、格式等)、展延、變更等相關事項,另定辦法規範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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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5 條規定:「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前項創新實驗計畫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