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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2. 申請人取得創新實驗准後,始得使用經核准指配之無線電頻率。
  3. 創新實驗所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及其他相關電信監理事項,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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