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3條的內容,我們可以進行以下的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第1項的規定,可供創新實驗運用的無線電頻率及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以及其他相關條件,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公告。這表示進行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時,需要確定使用的無線電頻率的範圍和期限,並且這些資訊必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公告。 2. 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人在取得創新實驗的核准之後,才可以使用經核准指配的無線電頻率。這表示在進行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前,申請人必須先經過核准程序,並且只有獲得核准後才可以使用無線電頻率。 3. 根據該法條第3項的規定,創新實驗所需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以及其他相關電信監理事項,則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辦理。這表示在進行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時,與電信管制相關的事項,如射頻器材的輸入管理和通訊干擾的處理,需要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負責辦理。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3條的內容。
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申請人取得創新實驗核准後,始得使用經核准指配之無線電頻率。 創新實驗所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及其他相關電信監理事項,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條件。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得開始使用經核准指配之無線電頻率之條件。 三、第三項明定創新實驗所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及其他相關電信監理事項,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辦理。
一、第一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條件。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得開始使用經核准指配之無線電頻率之條件。 三、第三項明定創新實驗所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及其他相關電信監理事項,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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