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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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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2條,進行無人載具創新實驗的申請、審查、核准和實地訪查等事項,可以免除支付規費。這意味著在這些程序中,相關機構或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參考資料: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201)

立法沿革 1

(1071130 制定)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

立法理由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並基於鼓勵民間創新能量投入無人載具各式創新應用服務,以增進公共利益,明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並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

  • 名詞
  • 規費名詞
(1071130 制定)

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並基於鼓勵民間創新能量投入無人載具各式創新應用服務,以增進公共利益,明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並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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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12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