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
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2條,進行無人載具創新實驗的申請、審查、核准和實地訪查等事項,可以免除支付規費。這意味著在這些程序中,相關機構或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參考資料: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201)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
立法理由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並基於鼓勵民間創新能量投入無人載具各式創新應用服務,以增進公共利益,明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並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
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並基於鼓勵民間創新能量投入無人載具各式創新應用服務,以增進公共利益,明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並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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