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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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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准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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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創新實驗期間內應該揭露申請人的名稱、創新實驗的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的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以及其他相關資訊於機關的網站上。如果核准了申請人根據前述規定申請創新實驗的展延或變更,也要遵守同樣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1071130 制定)

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核准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者,亦同。

立法理由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一條及美國加州車輛法第38750條第(f)項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揭露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1071130 制定)

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一條及美國加州車輛法第38750條第(f)項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揭露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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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