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核准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者,亦同。
中華民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創新實驗期間內應該揭露申請人的名稱、創新實驗的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的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以及其他相關資訊於機關的網站上。如果核准了申請人根據前述規定申請創新實驗的展延或變更,也要遵守同樣的規定。
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核准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者,亦同。
立法理由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一條及美國加州車輛法第38750條第(f)項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揭露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一條及美國加州車輛法第38750條第(f)項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揭露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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