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無法回答。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變更之。 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或駁回變更申請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條及美國加州二○一四年自駕車實驗規則第227.30條第(c)項之規定,明定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未涉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無重大影響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會議審查後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作成核准或駁回變更決定之通知程序、審查期間重新起算之情形及核准決定得附帶採取之措施。
一、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條及美國加州二○一四年自駕車實驗規則第227.30條第(c)項之規定,明定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未涉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無重大影響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會議審查後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作成核准或駁回變更決定之通知程序、審查期間重新起算之情形及核准決定得附帶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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