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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變更之。
  2. 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或駁回變更申請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3.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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