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9條,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的期間為一年。申請人可以在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六十日前,提出申請延長並說明具體成效的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只能進行一次,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是,如果創新實驗內容在審查會議中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需要修改相關法規,展延不再受到一次的限制,整個創新實驗期間不得超過四年。主管機關應在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的期間屆滿之前作出核准或拒絕展延申請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前一項的規定關於展延申請以及主管機關的決定,在第二項和第三項也同樣適用。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六十日前,檢具理由並說明具體成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 前項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創新實驗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認定應修正相關法律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其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四年。 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展延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新加坡自駕車實驗申請表規定,及考量國內創新實驗實際需求,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另為使已有初步成效之創新實驗有充足時間續行測試、驗證或試營運,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展延之規定。 二、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以及美國加州二○一四年自駕車實驗規則第227.22條有關實驗期間最長(含展延)可達四年之規定,第二項明定創新實驗展延之次數及期間。若申請人申請展延,且其創新實驗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認定確屬應修正相關法律者,其延長不以一次為限,但全程不得逾四年。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作成展延決定之期限、審查期間重新起算之情形以及核准決定得附帶採取之措施。
一、參考新加坡自駕車實驗申請表規定,及考量國內創新實驗實際需求,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另為使已有初步成效之創新實驗有充足時間續行測試、驗證或試營運,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展延之規定。 二、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以及美國加州二○一四年自駕車實驗規則第227.22條有關實驗期間最長(含展延)可達四年之規定,第二項明定創新實驗展延之次數及期間。若申請人申請展延,且其創新實驗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認定確屬應修正相關法律者,其延長不以一次為限,但全程不得逾四年。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作成展延決定之期限、審查期間重新起算之情形以及核准決定得附帶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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