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問題提到的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8條,可以進行如下逐條釋義: 1.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60天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 這一條規定明確指出主管機關接到創新實驗申請後應在60天內完成審查,並且必須向申請人發出書面的核准或駁回通知,若是駁回通知,則需提供駁回理由。 2.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 這一條規定規定了當主管機關要求申請人補充申請文件時,審查期間將從文件齊備的次日開始計算。 3.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時,應載明於創新實驗期間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實驗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根據這一條規定,當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應該明確說明在實驗期間排除適用的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在此之外,主管機關還可以採取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內容、限制參與實驗者資格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4.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之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其核准決定,辦理核發牌照相關作業。 這一條規定指出,當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根據核准決定來進行相關的核發牌照作業。 5. 前項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這一條規定規定了核發牌照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來定。 以上是針對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8條的逐條釋義。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時,應載明於創新實驗期間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實驗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之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其核准決定,辦理核發牌照相關作業。 前項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利完整審查創新實驗申請案件,爰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申請案件之期限,以及申請人於審查會議召開前或召開期間,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補送文件者(例如為調整或變更計畫內容而要求申請人補送之情形),均應重新起算審查期間。 二、第三項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核准決定中載明排除適用之法令,並得於核准創新實驗時變更計畫內容或為其他附加條件。 三、鑒於創新實驗所涉相關牌照等事項,已併入第六條審查會議一次審查,爰第四項及第五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決定核發相關牌照(例如適用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試車牌照),以有效簡化行政程序,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就核發牌照相關事項,另定辦法規範之。
一、為利完整審查創新實驗申請案件,爰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申請案件之期限,以及申請人於審查會議召開前或召開期間,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補送文件者(例如為調整或變更計畫內容而要求申請人補送之情形),均應重新起算審查期間。 二、第三項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核准決定中載明排除適用之法令,並得於核准創新實驗時變更計畫內容或為其他附加條件。 三、鑒於創新實驗所涉相關牌照等事項,已併入第六條審查會議一次審查,爰第四項及第五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決定核發相關牌照(例如適用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試車牌照),以有效簡化行政程序,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就核發牌照相關事項,另定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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