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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
  2.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
  3.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時,應載明於創新實驗期間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實驗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4.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之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其核准決定,辦理核發牌照相關作業。
  5. 前項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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