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4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進行創新實驗時需要遵守本條例的規定,並且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辦理相關事項。申請人還應根據主管機關的指示提供創新實驗的情況說明,並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行必要的現場訪查。 此外,申請人在創新實驗期間需要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的次數和原因,這將成為主管機關評估創新實驗安全性的參考依據。同時,申請人還需要收集並保留創新實驗期間的紀錄資料,並且在創新實驗期間結束後至少保留三年。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以維護創新實驗的安全性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新的參考資料為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本身,依據該條例第14條的規定來解釋其內容。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應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之控制權次數及原因,以作為主管機關評估創新實驗安全性之參考。 申請人應蒐集及留存創新實驗期間之紀錄資料,並應自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後留存至少三年。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安全或公共利益之必要,得命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一、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一項明定申請人負有辦理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事項之義務;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之創新實驗,具有監督、管理之權責,必要時並得實地訪查。 二、為確保創新實驗之安全性,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規定,申請人應確保無人載具與監控操作人員間之通訊連結不發生中斷,且於必要時隨時取得無人載具之完全控制權。基此,為使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安全性,爰參考美國加州自駕車實驗規則第227.50條之規定,於第二項要求申請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控制之次數及原因。 三、參考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C條第(1)項第(i)款與道路交通規則第17條至第18條之規定,第三項要求申請人應蒐集與留存紀錄資料及其留存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提供。
一、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一項明定申請人負有辦理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事項之義務;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之創新實驗,具有監督、管理之權責,必要時並得實地訪查。 二、為確保創新實驗之安全性,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規定,申請人應確保無人載具與監控操作人員間之通訊連結不發生中斷,且於必要時隨時取得無人載具之完全控制權。基此,為使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安全性,爰參考美國加州自駕車實驗規則第227.50條之規定,於第二項要求申請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控制之次數及原因。 三、參考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C條第(1)項第(i)款與道路交通規則第17條至第18條之規定,第三項要求申請人應蒐集與留存紀錄資料及其留存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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