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5條的規定,對於該條款的解釋如下: 1. 申請人應在開始進行創新實驗之前,在媒體或電子網站上公告實驗相關資訊,並在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告示。這表示申請人需提前公告實驗的相關資訊,以及在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進行必要的告示,以提醒他人注意。 2. 如果在創新實驗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申請人除了需要依法負擔賠償責任外,還應主動立即暫停實驗並向主管機關和交通主管機關報告事故的發生和後續處理方式。這表示申請人在發生安全事故後,需要主動停止實驗並向相關機關報告該事故的情況及後續處理方式。 3. 在事故發生後,主管機關會與交通主管機關進行評估,確保安全無虞後,才能同意繼續進行實驗。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對事故進行評估,確保該實驗能在安全的前提下繼續進行。 4. 有關申請人在創新實驗開始前的資訊公告和告示、事故後的通報程序、暫停實驗的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與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共同制定。這表示具體的資訊公告、事故通報、實驗暫停等相關程序的辦法,會由主管機關與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共同定定。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於媒體或電子網站公告實驗相關資訊,並於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以適當方式進行告示。 創新實驗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時,申請人除應依相關法律負賠償責任外,並應主動即時暫停實驗且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事故之發生及後續處理方式。 前項事故發生後,主管機關經會同交通主管機關評估並確保安全無虞後,始得同意續行實驗。 有關申請人於創新實驗開始前之資訊公告與告示、事故發生後之通報程序、暫停實驗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公告周知創新實驗資訊,爰參考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C條第(1)項第(c)款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申請人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應以適當方式公告及告示相關資訊。 二、參考美國加州二○一四年自駕車實驗規則第227.48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於事故發生後對於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負有通報義務。 三、為避免安全風險持續擴大發生,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經會同交通主管機關評估並確保安全無虞後,始得同意續行實驗。 四、第四項明定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資訊公告與告示、事故通報程序、暫停實驗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例如暫停期間仍計入核准辦理之創新實驗期間),另定辦法規範之。
一、為公告周知創新實驗資訊,爰參考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C條第(1)項第(c)款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申請人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應以適當方式公告及告示相關資訊。 二、參考美國加州二○一四年自駕車實驗規則第227.48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於事故發生後對於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負有通報義務。 三、為避免安全風險持續擴大發生,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經會同交通主管機關評估並確保安全無虞後,始得同意續行實驗。 四、第四項明定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資訊公告與告示、事故通報程序、暫停實驗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例如暫停期間仍計入核准辦理之創新實驗期間),另定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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