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6條,申請人在進行創新實驗期間應該採取適當和充足的資訊安全措施,以確保資訊的蒐集、處理、利用和傳輸的安全性。 這表示申請人必須確保在實驗過程中所使用的資訊系統和技術是安全和可靠的,並且符合相關的資訊安全標準和規範。例如,他們可能需要加密敏感資料,設置身份驗證措施,建立防火牆和入侵檢測系統,並限制對個人資料的訪問權限。申請人應該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和風險評估來選擇和實施合適的措施,以確保資訊的安全性。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立法理由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三條及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E條第(3)項之規定,明定申請人應建置創新實驗之資訊安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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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三條及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E條第(3)項之規定,明定申請人應建置創新實驗之資訊安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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