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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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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6條,申請人在進行創新實驗期間應該採取適當和充足的資訊安全措施,以確保資訊的蒐集、處理、利用和傳輸的安全性。 這表示申請人必須確保在實驗過程中所使用的資訊系統和技術是安全和可靠的,並且符合相關的資訊安全標準和規範。例如,他們可能需要加密敏感資料,設置身份驗證措施,建立防火牆和入侵檢測系統,並限制對個人資料的訪問權限。申請人應該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和風險評估來選擇和實施合適的措施,以確保資訊的安全性。

立法沿革 1

(1071130 制定)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立法理由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三條及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E條第(3)項之規定,明定申請人應建置創新實驗之資訊安全機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71130 制定)

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三條及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E條第(3)項之規定,明定申請人應建置創新實驗之資訊安全機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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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16 條規定:「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