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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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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2. 2.前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不得逾審查會議成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3. 3.第一項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審查會議成員、保密義務、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6條,主管機關在處理創新實驗申請、展延申請以及變更申請時,應召開審查會議。這個會議的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的代表、法律專家學者以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其中,產業領域的專家學者代表數量不得超過審查會議成員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審查會議的運作方式、成員、保密義務、迴避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來制定。 參考資料: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151)

立法沿革 1

(1071130 制定)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不得逾審查會議成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審查會議成員、保密義務、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案件、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及依第十條規定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另為有效整併創新實驗所涉跨機關、跨中央與地方之審查程序,爰明定審查會議之組成方式。   二、參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四條規定,第二項明定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比例。   三、第三項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就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及審查會議成員、保密義務、迴避等相關事項,另定辦法規範之。

(107113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案件、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及依第十條規定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另為有效整併創新實驗所涉跨機關、跨中央與地方之審查程序,爰明定審查會議之組成方式。   二、參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第四條規定,第二項明定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比例。   三、第三項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就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及審查會議成員、保密義務、迴避等相關事項,另定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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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