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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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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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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就創新實驗申請、
第九條第一項
申請展延及
第十條
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不得逾審查會議成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審查會議成員、保密義務、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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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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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實驗場域之管理及安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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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創新實驗之辦理、廢止及報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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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令於實驗期間之排除適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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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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