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4條,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專責單位或法人團體來處理與該條例相關的事務,包括協助創新實驗的申請和法規諮詢,並協助評估創新實驗的可行性。至於委託者的資格、責任、監督和其他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根據我所使用的最新資料,這項規定還較新,目前尚未有具體的範例可供參考。
為發展無人載具科技及創新應用服務,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與法規諮詢,並協助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協助辦理本條例創新實驗相關事宜。
明定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協助辦理本條例創新實驗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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