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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本辦法所稱科技專案,指規劃開發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職掌範圍內,以創新為導向之前瞻性、關鍵性或共通性之產業技術,或與建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計畫。

  1. 科技專案依其特性,分為創新前瞻類、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
  2. 創新前瞻類指規劃開發符合下列規定之科技專案: 一、國內外尚未商業化之產品、服務或技術,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二、具潛力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3. 關鍵類指規劃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心技術或可促成產業界投資,並建立相關產業之標準、關鍵零組件及產品之科技專案。
  4. 環境建構類指下列規定之科技專案: 一、建置或維持檢測與認驗證設施、實驗室及試量產工廠。 二、蒐集、研析及推廣產業創新研究發展相關科技、經濟、法律資訊。 三、推動或開發產業發展創新服務。 四、其他與建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事項。

為促進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加強科技專案之評審及管理運作,提升科技專案之執行績效,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召開下列各項會議: 一、技術規劃審議會議(以下簡稱技審會)負責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之規劃、評審及管考相關事項。 二、科技專案績效考評會議(以下簡稱績效考評會)負責科技專案研究機構之相關考評。

本部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審查、查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