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4.12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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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製版權登記:每件申請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登記費新臺幣一百元及公告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五、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申請查閱製版物樣本或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申請影印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
六、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每案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每張另收新臺幣二十元。但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
七、申請調解: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全文共 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4.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