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1.02
廢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電子遊戲場業之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由所屬營利事業主體分別予以投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1.0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