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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

  • 異動日期:92 年 02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過戶登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對文件齊備後,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 三、受託人變更者,並應檢附變更事由相關文件辦理名義變更。 四、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時,應檢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歸屬非委託人者,並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託歸屬登記」章。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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