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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六章 附則

§ 43–442

43
依本法受理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限合夥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