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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1.14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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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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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或外國有限合夥因增加出資額或營運資金登記,其規費按所增之數額每新臺幣每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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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增加出資額、設立或變更分支機構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2. 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增加營運資金、變更分支機構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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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特定有限合夥之查閱或影印規費計算標準: 一、查閱:每一有限合夥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影印:申請提供有限合夥登記文件之影本者,每一頁以新臺幣二元計算。
  2. 於前項第二款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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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有限合夥網站公示資料,每一有限合夥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2. 於前項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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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2. 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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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有限合夥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 三、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增加出資額登記,或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登記或增加營運資金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1.1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